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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鄭州市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註:本文所述標準僅供參考,具體標準以政府部門發布的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為準)。壹、貨幣補償評估價格上漲30%的房屋補償標準主要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意見》規定,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上浮30%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有兩種安置方式:壹是所有權證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套內面積安置;二是所有權證未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20%安置,浮動部分不作價。非住宅房屋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性質和用途,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2.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補貼。《意見》還專門明確了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補貼。主要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修補貼、物業管理補貼等。1.搬遷費: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繳納;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繳納。如果是拍賣行,會發兩次。非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安置期房的分兩次發放。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經出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向承租人支付搬遷費。2.安置費: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按照臨時安置期間被征收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支付,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支付。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房的,可以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未達到安置期限的,適當增加安置費。3.物業管理補貼:對被征收房屋,按照產權證所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壹次性給予3年的物業管理費補貼。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的征收與補償活動,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我市城市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規定。三。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依據(壹)房屋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征收評估方法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壹致。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多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應當產權清晰,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2)對特殊群體的補償。領取當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的房屋符合下列條件:屬於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其他地方沒有住房;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被征收人買壹套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類似住宅是不夠的。負責征收的市、區政府購買建築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差價。(三)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安置經住房保障機構確認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願選擇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優先安排。(四)有抵押房屋的補償對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處理抵押和被擔保的債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壹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補償金應當存入公證處;被征收人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人可以變更抵押物。(五)未登記房屋的補償由負責征收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未登記房屋的認定,按照有關程序出具結論,並根據結論結合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四。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細則(壹)住宅房屋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上浮30%給予補償。2.選擇產權調換的,采取兩種方式安置:壹是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按照套內面積給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產權證未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20%安置,浮動部分不作價。(二)非住宅房屋,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性質和用途,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五、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助(壹)搬遷費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房屋支付搬遷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支付。拍賣房安置分兩次發放,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各發放壹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拍賣房安置分兩次發放,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各發放壹次。被征收人的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內向承租人支付搬遷費。(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房屋由被征收人安置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支付。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房的,可以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臨時安置期限超過壹年(含壹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發放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超過壹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向被征收人發放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屋:現有房屋實行貨幣安置或者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4%支付臨時安置費;拍賣房屋安置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8%繳納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超過該期限需要增加臨時安置費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協商同意。(3)停產停業損失按省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鄭宇[2012]39號)的規定執行。(四)裝修補貼由參與征收的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5)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壹次性給予三年的物業管理補貼。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補助費。(六)因征收固定電話、互聯網、管道煤氣、暖氣、有線電視、水表、電表、空調、熱水器(太陽能、燃氣、電力)、精密儀器等固定設備拆裝費等其他事項造成的,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補償;沒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設備、儀表的安裝預算定額補償安裝人工費的70%;大型設備的拆卸費用按原設備折舊價值的15%支付。不及物動詞被征收人按期搬遷獎勵標準: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每平方米200元的認證建築面積獎勵。根據簽約期限,可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每卡獎勵金額不超過3萬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搬遷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並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房地產市場價格不超過2%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根據項目所在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七。市政基礎設施征用國有土地補償(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除地上附著物補償(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除外)和已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繳納的相關稅費外,土地無償收回。(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外(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當時土地出讓價格和合理的銀行利息(貸款)費用壹並計算。(3)以上補償是指對土地使用權人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上標註的合法使用權面積的補償。八。市政基礎設施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值的確定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收房屋的,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對房屋進行預評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預評估結果進行鑒定,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預評估結果作為計算補償費的依據。鄭州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國家頒布的拆遷補償標準為依據的。而且在實施拆遷時,拆遷工作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征收行為規範,以合理的方式征收需要拆遷的土地。而且被征用的土地需要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