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對於承租方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先協商。協商不成,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
3.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4.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租賃獲得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5.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6.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8.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也規定,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
當事人的法律文件;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
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房屋租賃證》
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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