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後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收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應根據登記表和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壹並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實後,受理登記。
3.簽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正式申請後,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後,發給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壹經發現,應當立即退還稅務機關。自匯算清繳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稅款的,應當立即退還並從國庫中支取,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