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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條例!

上海市靜安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本轄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轄區內依照《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的房屋拆遷。

第三條靜安區拆遷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本區房屋拆遷管理的領導機構,拆遷管理辦公室設在下區。區拆遷管理辦公室行使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職責,代表區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協調拆遷管理過程中的各項事務,負責組織實施房屋拆遷裁決後的行政強制和司法強制。

第四條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領導小組的領導下,依照《細則》和本辦法對本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建委、公安靜安分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信訪辦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相互配合,配合* * *做好本區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區房產局申請暫緩辦理房屋、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手續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時,還需提交暫緩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報告、申請範圍的詳細地址和1/500範圍的地形圖。

區房產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房管所,房管所應當書面通知物業公司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房屋拆遷申請人必須提交本細則和市房地資源局規定的文件、資料,向區房地資源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區房地局受理時必須出具受理單,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人必須召開由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等相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並會同相關單位召開拆遷居民動員會、座談會或政策咨詢會,向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根據《細則》第三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市場平均單價由區縣政府按照劃定的區域範圍定期公布”,本區的市場平均單價按照A、B、c三個檔次分別公布。

三個地區的具體範圍是:

甲級區域:北京西路、愚園路以南區域;

B級區域:長寧路(江蘇路-萬航渡路)、康定路(萬航渡路-武寧南路)、昌平路(武寧南路-蘇州西路)以南區域;

C類區域:康定路(萬航渡路-武寧南路)、昌平路(武寧南路-蘇州西路)以北區域。

三個地區已購公有住房市場平均單價以上壹年度相應地區市場平均單價為基礎,每年6月5438+10月公布。

房屋拆遷基數內已購公有住宅的市場平均單價,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當年公布的市場平均單價為準;跨年度拆遷安置的,以公告日當年公布的市場平均單價為準。

該區域的價格補貼系數暫定為被拆遷房屋和房產市場平均單價的20%,統壹適用於上述三個區域。

第九條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確定的區域劃分、公布的市場平均單價和價格補貼系數,未經區政府有關部門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拆遷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拆遷,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價值標準房屋調換,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第十條根據《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選擇標準房屋進行調換的條件可以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精神,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每套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進行調換。

第十壹條根據《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安置面積最低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精神,本區確定四級地段每戶最低安置建築面積為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五級地段每戶最低安置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不包括出租房產權人)因居住面積小、人口多仍有生活困難的,在該區域增加人均保障面積安置計劃,具體如下:

(1)保障面積安置標準:人均安置不足16平方米的,可照顧安置到16平方米。

(2)保證面積的安置地塊:壹、二、三、四級以外的地塊。

(三)保障面積收費標準:按照《細則》第三十九條和本辦法第十條實施標準面積房屋置換安置後,增加的面積在人均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市場平均單價10%收取補足保障面積的購房款。

(四)保障面積的人口計算:

1.從未接受過任何壹種實物或貨幣分房且在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年內遷入的常住戶口,計入安置人口。

2.父母在拆遷範圍內,符合安置條件,無戶籍,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子女,納入安置人口。

3.具有戶籍但年齡在16以下,父母在上海有另壹套住房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十三條因房間規格或者兩個以上平等夫妻同住壹室確需分戶,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安置面積的,超出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單價的10%支付;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按照安置房市場單價支付房款。

第十四條拆遷廉租住房或者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屬於老、殘、孤的,參照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在四、五級地段準備部分商品房,在被拆遷非住宅房屋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拆遷後確需繼續經營的,應當變更價值標準。

第十六條。凡本市已認定為新壹輪舊區改造拆遷許可用地的,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可在按本細則規定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同時回購壹套相應面積的商品住宅。具體規定如下:

(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計算標準,按市房地資源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拆遷人必須提供兩套大於原拆遷建築面積的本地區商品房回購方案,供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選擇。

(三)出資回購的商品住宅面積在原被拆遷建築面積以內的,銷售價格按商品住宅市場銷售價格的30%計算;超出原拆除建築面積的,按商品住宅市場銷售價格計算。回購房屋的市場銷售價格由開發單位報區物價部門備案,由區房產局監制。

(四)拆遷人應先用貨幣安置款扣除投入回購的購房款,余款可壹次性或分期支付。被拆遷人余款壹次性付清的,購房人剩余部分可享受九折優惠。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擇本區域回購的,只能回購住宅房屋。

第十八條私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被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按《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不享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戶籍遷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按戶計算:原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最低獎勵費為6000元;原建築面積25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最低獎勵費為8000元;原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最低獎勵費為10000元。

搬遷獎勵期壹般在公告搬遷後60天內,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需要申請裁決的,拆遷人必須將基地拆遷進展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並簽字,同時提出申請裁決的理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受理拆遷裁決申請。

第二十壹條居民申請裁決,應當確定壹名基地負責人和壹名聯絡員負責與區房管局聯系裁決事宜,及時送達材料,保持信息暢通,並做好隨時化解矛盾的工作。為實施居民強制搬遷做準備,有關單位應提前做好計劃,並向區搬遷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在獎勵期結束後五日內,應當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送至區房管局。申請裁決時,應當補足未履行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工作應在拆遷工作完成後兩周內進行認真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和所有未完成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報送區房地局。區房地局在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將對基地拆遷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拆遷基地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靜安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