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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將為租來的汽車買保險

法律分析: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九座以下小客車,不需要提供司機。租賃車輛行駛證必須齊全有效,並已辦理相應保險,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在雙方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中,對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支付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保養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應明確說明。不是道路運輸服務關系,而是物的租賃,保險費用應由租賃公司承擔;

如果是線路客運、包車客運等道路客運所必需的,是道路運輸服務關系,不是貨物租賃。因此,對於配備司機的車輛,出租車中的包車服務是租用的。比如妳單位班車,旅遊包車等。都屬於運輸管理中的客運服務;保險費應由車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