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