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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對象和條件是什麽?

安置對象為:代管信托房屋騰退後仍居住在廢棄房屋的原承租人。安置對象應符合本市戶口條件,原租賃關系,且未享受相關政策性住房優惠。具體規定如下:1,戶口。申請人及其與申請人相同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有與擬退管房屋相同地址的本市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時間在擬退管房屋之前。申請人符合上述條件,且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共同申請:①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與本人同住退休房。(2)是具有合法贍養、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和* * *同住在醫院。③屬於正常婚姻、計劃生育、復員軍人、廈門知青或其子女、大中專畢業生、勞教人員、回遷居住在退休房的刑滿釋放人員。(4)因參軍、上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外地的。2.租賃關系。申請人在房屋返還前與房管部門有租賃關系,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賃證明。3、未享受相關政策性住房優惠。申請人未享受相關住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房改房、統配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單位集資建房、租住公房和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等。申請人雖已享受住房優惠政策,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請安置房。其中,屬租住公房但仍符合安置條件的,必須退出原租住公房後才能安置;其他已享受住房優惠政策但仍符合安置條件的,應降為壹房壹型。夫妻不能分開申請,住在同壹退休房的直系親屬必須壹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