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三名以上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並具有三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儲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具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確保危險廢物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
擴展數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停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應當對經營設施和場所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妥善處理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自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經現場檢查合格後,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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