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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如何收取土地使用費

問題1的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以包括在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給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不是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壹部分,合營者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規定:“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本章和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場地使用費是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使用費。財政部在1997中明確,場地使用費屬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我國在1990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在1994和1999中明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所以場地使用費類似於土地出讓金,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取的費用,是企業在征地環節支付的成本。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無償取得的稅收,是企業在土地保有環節繳納的稅收。場地使用費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性質、權益和隸屬環節是不同的。因此,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無關。

以上答案引自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n 480462/n 480483/n 480675/n 6018828/n 6018966/6020517 . html。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財政部關於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意見》中找到,文件如下:

廣東省財政廳:

妳局《關於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財外資〔2008〕62號)收悉。經研究,我們的意見如下:

1.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場地使用費,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未繳納土地出讓金,應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因已繳納土地出讓金,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3)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計算中已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因素的,無需繳納場地使用費;如果租金中不考慮場地開發和土地使用費的因素,則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場地使用費。

(四)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作價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中方投資者應按上述情況繳納場地使用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或土地出讓金,作為土地資源收購成本進行財務處理,並應依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8年8月21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