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二十五條,允許下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