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勢
自2003年《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布以來,住房使用權交易逐漸活躍。雖然這項業務仍面臨諸多問題,但在《通知》的指引下,這壹交易市場的混亂局面已經開始好轉。但隨著試點工作日的結束,通知上的後續政策遲遲沒有出臺。
由於過去沒有明確的政策限制,很多客戶往往鉆政策的空子,逃避相關費用,選擇辦假手續,以換房的名義交易使用權。對於中介公司來說,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利潤也不高,所以正規的中介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形象,通常都不願意趟這趟“渾水”。
相對而言,公房參與使用權交易的產權不確定性更多,提供的法律依據不夠嚴謹規範,容易留下壹些隱患。這使得大部分產權清晰的公房更傾向於尋求產權交易。此外,參與使用權交易也遇到手續繁瑣、手續費高等障礙。
買房子的使用權也是踏實的。
1.土地使用年限與產權房相同。
2.產權單位不能隨意收回房產。
3.拆遷成為產權房後,業主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很多人對使用權的含義知之甚少。買房時多選擇產權房,主要是認為如果沒有產權證,房子終究不是自己的,心理不踏實,而產權房完全是自己的,可以代代相傳。
其實產權房也是有使用年限的,不是永久產權。壹般來說,居住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是70年,無論是產權房還是房屋使用權都不能超過這個土地使用期限。但房屋使用權歸房管所或單位所有,與房屋使用權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隨便收回使用權房屋,即使有必要收回,也要對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在房屋拆遷的情況下,使用權房成為產權房後,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房屋使用權所有人的親屬,與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可以辦理繼承手續。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收益權和處分權。有了房屋使用權,不僅可以通過出租享有收益權,還可以享有有限的處分權,可以“處分”房屋的上市轉讓或親屬繼承。
優勢
優勢壹不受宏觀調控影響
比如房屋使用權,不需要繳納類似於產權房交易的契稅,只需要繳納轉讓標的0.5%的交易費用,兩年內轉讓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此外,政府仍然鼓勵租戶以不同的價格交換房屋。
優勢二:拆遷重建可期。
因為使用權房都在鬧市區,舊城區改造已經告壹段落,未來拆遷改造預計完成的時間可以期待。同時,搬遷政策並沒有因為房地產市場的降溫而改變,甚至有好轉的趨勢。
優勢三:面積小,總價不高
房子的使用權面積壹般較小,所以總價不會太高,投資者只要調動少量資金就可以操作。
優勢四:投資租賃風險不大。
使用權房所在的地段壹般都不錯。即使趕不上拆遷,也用於出租,投資收益略高於產權房。相對來說,風險比高投入的產權房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