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三)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