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土地使用;負責市區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監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組織城鎮住房調查,監督住房準入制度的實施;完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和社會住房保障。
四、負責組織管理市區國有公房;負責執行國家住房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市公有房產、私有房產的管理和房屋修繕、白蟻防治管理以及城鎮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維修管理。
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危險房屋的管理;制定城市危房修繕和拆除工作計劃;統壹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轉讓、置換、抵押、評估、租賃和中介經紀服務的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交易鑒證、抵押登記、租賃備案、社會中介評估和中介經紀服務。
七、負責全市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和房屋平面測繪管理;統壹管理城鎮房屋地籍和房地產權屬檔案;指導和監督房地產產權登記、發證、驗證和換證工作。
八、負責城市房地產相鄰房屋的管理和個人建房、建房時的權屬確認和資格審批;負責調解城市房地產糾紛。
九、負責全市房地產統計、信息、數據的收集和管理、反饋和傳遞;對市轄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指導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負責本系統的技術培訓和職稱評定。
十壹、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