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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賃處罰規則

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就業;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至36個月不等。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或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將違規再次收取傭金,最高可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責令停業整頓。

房屋租賃企業裝修租賃房屋後,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發現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最高可處罰20萬元至30萬元,可責令停業整頓,並公示3年,不得申請縮短公示期。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保證金保管和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返還剩余保證金和租金,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縮短公示期不得申請相同的公示期。

出租房屋用於出售、變相出售或者以短租方式出租房屋的,最高處罰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可責令停業整頓,同時公示3年,不得申請縮短公示期。

法律依據:

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租賃住房建設存在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責令改正前停止出租,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出租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責令改正前停止出租,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集中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出租房屋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短租房屋,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備案的;

(二)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或者管理能力,或者未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未遵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相關公示要求的;

(四)不符合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和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或者未書面告知意向承租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再次收取傭金的。

第六十八條房屋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住房租賃企業、以自有房屋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租賃企業出租違法建設的房屋或者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的;

(二)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報送登記備案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履行保證金保管和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返還剩余保證金和租金的;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

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有關禁止性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罰款;逾期不改的,責令停工。

第七十條互聯網信息平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網信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住房主管部門的意見,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進行核對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登記檔案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審查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交發布房屋信息相關記錄的。

第七十壹條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將租賃住房用於出售、變相出售或者短租出租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有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