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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在報紙上公布債權債務。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必須公告。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有如實、充分披露公司債務的義務。

雖然公司債務與股權轉讓互不制約,但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區分公司債務的不同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法合理的處置。轉讓方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如實披露目標公司債務的相關信息,使受讓方能夠充分預測風險,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和合理的價值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