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在現行分類稅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調整相應土地等級的稅額標準。對“老字號”、“原名牌”、“新名牌”中的制造業和建設兩個大型旅遊景區涉及的產業集中度高的低等級用地,分類稅額標準下調不低於2元;市縣核心區土地集約化程度高的高等級用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市(地)、縣(市)下調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類稅額標準不得低於黑政發〔2007〕61號文件規定的各市最低稅額幅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