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停車位是指在不妨礙人防功能和滿足業主需求的前提下,戰時應作為人防工程地下室,平時可作為業主車庫使用的停車位。目前,司法界對人防車位的歸屬存在不同意見。以下整理分析三種主要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