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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遊合同的適用範圍有什麽關系?

我國旅遊合同的適用範圍包括:

1,當事人,壹個是遊客,壹個是旅遊組織者;

2.合同的對象是旅遊業提供的這種支付包括所有的旅行;

3.旅遊組織者應負責提出付款;

4.遊客支付的價格就是總價。

旅遊合同是指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

(1) 1970《布魯塞爾旅遊合同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德國和臺灣省民法典均采用了這壹範圍對旅遊合同進行立法。旅遊者與運輸經營者簽訂的旅客運輸合同,合同法有專門規定。

(2)與住宿業簽訂的合同,實際上是租賃、雇傭、委托、買賣合同特征的混合體。《合同法》雖無特別規定,但實踐中可根據混合合同理論處理糾紛,壹般可結合糾紛中每筆款項的性質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與餐飲業的合同是買賣或合同;

③合同法中也有專門的規定。但只有旅行社與遊客之間的合同性質復雜,有其特殊性。正因為如此,國際通用立法采用了這壹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