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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造成的損失起訴有哪些費用?

壹、基本情況

原告(上訴人):甲被告(被上訴人):乙。

原被告是樓上樓下的鄰居。2002年3月8日至12日,因被告衛生間水管破裂,大量自來水順著被告家的地板自上而下流入原告家樓下,直至溢出,被鄰居發現。漏水造成原告三室兩廳兩衛廚房裝修嚴重受損。所有房間的地面上都有水,天花板因潮濕而起皺,油漆脫落,墻紙剝落,地板翹曲。家中大量物品被濕氣和洪水損壞,無法住進去,只好收回另壹套自己租給別人的房子自用。因被告拒絕承擔相鄰方的賠償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人民幣8萬元。在訴訟中。

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

1)判令被告修理因漏水損壞的原告29寸彩電壹臺、落地式音響壹套、寫字臺壹張、紫色皮沙發壹張、聶耳鋼琴壹架;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損失修復費4萬元;

3)判令被告賠償自2002年3月65,438+00日起的租金損失人民幣25,000元(按月租金65,438+0,600元計算);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辯稱,2002年3月8日至12日確實發生過漏水,原因是連接馬桶和水箱的軟管壞了。但漏水的原因不是被告。被告居住的房屋從未裝修過,房屋地板傾斜,存在質量問題。而且原告不配合更換汙水管,導致漏水流到樓下。在這次漏水之前,原告的房子已經經歷過兩次漏水。1998因三樓陽臺出水管堵塞導致漏水,原告室內裝修部分受損,原告未重新裝修。5438年6月+2002年10月,原告廚房因三樓家用熱水器故障漏水而受損。原告向熱水器制造商索賠,但後來放棄了。原告將兩次漏水的損失轉嫁給被告顯然不合理。至於原告的租金損失,與本案無關。原告要求他承擔全部責任,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是不公平的。

二、壹審法院的認定和判決

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原告甲是市房和市房的所有權人。本案被告B是原告住所樓上房間的主人。2002年3月8日至12日,因被告衛生間連接馬桶的軟管破裂,大量自來水自上而下流入被告家底樓原告家,直至溢出,被鄰居發現。當時被告和被訴人均不在上海。漏水造成原告臥室的墻壁和頂面不同程度的塗料和壁紙起殼、脫落、發黴,客廳、臥室地面、木質踢腳線被水浸泡受潮,不同程度的鼓包、起皺、破裂,臥室門變形、發黴。裝飾修復費用經市價格認證中心閔行分中心評估為13559元。漏水導致原告家中壹對音響外殼變形,寫字臺發黴開裂。漏水後,原告及其家人住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室。

另查明,1999-16三樓陽臺排水口堵塞,造成漏水,影響了本案原、被告的住房。2002年6月5438+10月-16三樓住戶熱水器故障,漏水影響原告廚房房間。為此,原告曾與熱水器廠家交涉,要求賠償。

還發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是指-_ _ _ _ _ _中的某壹個

本案有以下證據:

基於上述事實和證據,市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貨物的損失。原告主張漏水損壞的物品有:——29寸彩電圖像失真;音箱因浸水變形;寫字臺發黴開裂;皮沙發外觀還不錯,但是裏面被水淹壞了;鋼琴不會發出任何聲音。原告要求被告修理上述物品。被告提出異議,認為上述物品在漏水前是否損壞、漏水後損壞程度不明,原告要求被告維修的依據不充分。經庭前證據交換,被告確認上述物品存在於原告漏水侵害的胡清路338號101室16室。原告提供給朱*於的調查筆錄,證明漏水前的2002年春節,鋼琴演奏狀況良好。經法庭質證,被告認為證人是原告的熟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即使鋼琴當時是好的,現在損壞了,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壞。原告出示的證據是孤兒,因此缺乏證明力。原告要求被告修理的物品是家中使用的。新聞發言人因浸泡在水中而變形,寫字臺潮濕、發黴、開裂。不需要證明損害的原因,法院可以確認損害是由漏水引起的。雖然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鋼琴在漏水前狀態良好,但原告主張的彩電、鋼琴、皮沙發的損壞是固有的,不能僅憑目測來認定。現在被告不承認這三件物品的損壞是因為漏水造成的,原告應該對此提供證據。原告未能為其主張提供證據,故法院難以采信彩電、鋼琴、皮沙發因漏水受損的事實。

關於裝修修繕費用。原、被告對鑒定結論均無異議,法院予以采納。原告堅持用4萬元計算裝修損失費用,缺乏依據。被告認為鑒定結論是根據房屋現狀作出的,應扣除前兩次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被告只願意賠償原告1/3的損失折合13559元。由於原告當庭承認2002年6月1999、6月65438+10月三樓漏水對原告房屋造成了損害,被告要求扣除相關裝修損失是合理的。

關於租金損失。2002年3月28日,原告丈夫回國處理漏水事件。因為家人住不下,他取消了另壹套房子的租賃協議,住進了榮德2號樓203室。原告自5438年6月+2002年10月回國後也壹直住在該房屋內。原告要求按每月65438元+0600元計算租金損失。因賠償糾紛未解決,要求賠償租金損失總額25000元。被告認為漏水房屋經清理後可居住,不願意賠償租金損失。法院認為,原告的租金證明

與其想證明的租金損失2.5萬元沒有客觀聯系,法院不予采納。但漏水事件發生後,原告房屋裝修受損嚴重,導致原告及其家人短時間內難以繼續在房屋內居住。原告另找住處是合理的。即使原告住在自己的另壹套房子裏,原告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也足以認定。原告以租金損失形式的賠償,法院可以參考類似地段類似房屋的月租金來確定。

法院認為,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便民、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經審理查明,漏水原因是被告房屋衛生間設施存在缺陷。漏水造成原告樓下鄰居裝修及物品的損失,損害了原告的權益,故應賠償原告所遭受的損失。被告辯稱漏水是房屋質量問題,原告不配合更換汙水管造成的。因為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行使房屋管理責任的義務,被告不能據此反對原告的起訴。在這次漏水之前,原告的地下室已經經歷過兩次漏水,因為被告難以證明前兩次漏水造成的損失範圍,價格認證機構對裝修修繕費用的鑒定是以房屋現狀為依據的。此外,考慮到原告曾就廚房漏水問題向案外人提起索賠,後又放棄的情節,從公平合理的角度,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承擔90%的裝飾裝修費用。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貨物,其範圍應為漏水造成的損害。根據常識推斷和原告的證據,法院判決被告修理音箱和書桌。考慮到原告房屋裝修損壞嚴重,導致原告及其家人短時間內難以繼續居住和使用該房屋,原告另尋住處是合理的。即使原告住在自己的另壹套房子裏,原告的利息損失也應由被告賠償。現在原告以租金損失的形式主張這種利益,可以得到壹些合理的法院的支持。為彌補原告的利益損失,督促原告清理被淹房屋,盡快回遷,防止損失進壹步擴大,法院參照同類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價格,酌情決定支持租金損失三個月,每月65438元+0200元。法院還考慮到原告在遭受這樣的漏水事故後清理現場需要耗費精力,其提出過分的主張是合理的,因此法院在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時也酌情考慮。

——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B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委托具有維修資質的企業對原告A所有的因漏水損壞的壹對音箱和壹張寫字臺進行維修。

被告B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A裝修費用人民幣。

被告B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A租金損失人民幣3600元。

駁回原告A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65438元,財產保全費670元,鑒定費680元。原告甲負擔65438元+0,000元,被告乙負擔3260元。

上訴人主張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乙方應賠償甲方租金損失25600元(按每月3200元計算,8個月)。原審按65438元+0.200元計算租金損失不合理,但參照鄰近鄰居及原租住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按每月3200元計算租金合理。因為事發後為了方便定損而保留現場是不公平的,原審認定租金損失只有三個月,現在在八個月內支付租金損失是合適的。

被上訴人辯稱,A的上訴沒有根據,要求維持原判。

三。二審法院的裁定和判決

——市壹中院經審理認定,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原審中,甲方未主張評估租金損失;二審中,甲方未主張評估2002年3月受損房屋的租金價格。

——市壹中院認為,壹審法院對本案賠償範圍、責任認定、責任承擔方式的判決合法、有理有據,雙方均無異議,故二審法院維持了上述處理。目前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賠償金額中租金損失的確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的主張。本案中,甲方對其主張的租金損失沒有提供證據,也沒有請相關專業權威機構進行評估。因此,其主張的租金因缺乏證據難以得到支持。原審中考慮到,案發後,甲方在該房屋居住壹段時間確實有困難,他在另壹處居住,客觀上也可能因該事件發生利益損失。故根據雙方陳述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賃價格,酌情確定每月65438元+0.200元的租金是公平合理的,支持三個月租金損失。在甲方沒有充分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不能支持甲方的上述請求,可以維持原判。

--市壹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2965438元,由上訴人A負擔..

第四,對本案的分析

在處理相鄰損害糾紛時,我們經常會遇到損失的確定問題。對於壹些明顯價值不大,但被損壞的物品,價值評估的訴訟成本可能遠大於物品本身的損失。還有壹些物品在侵權行為中受損,沒有專業機構願意鑒定評估,導致這些事實很難查清。我們認為,僅僅因為當事人沒有提供損失的依據而拒絕支持損失是不公平的。在確認賠償範圍的前提下,結合法官的生活經驗和現有的相關依據,充分考慮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確定具體的損失金額。對於確實需要鑒定的事項,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不舉證的後果。

本案經審理查明,雙方爭議的裝修損失費用中包含了前兩次漏水造成的損失,但原被告和被告均未提供證據,鑒定結論無法明確。根據前兩次漏水主要侵入廚房房間吊頂和吊櫃的事實,法院從全部裝修損失中扣除10%是合理的。關於租金損失,更嚴謹的做法是委托專業機構對這期間被淹房屋的租賃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但這樣做必然會增加訴訟成本,拉長辦案周期,最終增加當事人的負擔。此外,租金的市場價格不是鑒定和評估的必要條件。原被告和被告都是樓上樓下帶路,有可能對當地的租房市場達成* * *了解。法官隨後征求了雙方的意見。原告主張月租金1600元,被告主張新舊裝修1000元至1500元不等。從原告的訴訟心理來看,壹般要求都比較高。考慮到其裝修六年,租金確定為每月1200元。根據生活經驗,壹個家庭裝修房子壹般需要三個月。為了督促原告盡快回遷,防止損失進壹步擴大,酌情支持三個月租金計算原告損失,也是公平合理的。之後,原告不服壹審關於租金損失的判決提出上訴,但在二審中,她沒有提供進壹步的證據,也沒有要求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故上訴請求被二審法院駁回。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提醒

發現漏水後,受害方首先要保護好現場,固定好證據。最好是現場公正,然後拍照。其次,對於損失範圍,我們建議可以邀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比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現場評估。以上手續完備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適的。

當然,事情發生後,鄰裏之間互相理解,妥善解決問題才是最有效的。受害方的感受大家都能理解,但我們也反對不顧事實漫天要價,這往往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同時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請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