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七百二十五條
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