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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規

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2004年)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土地上有水源、渠道、涵洞、管道、道路、電纜等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和建設單位妥善處理,不得擅自堵塞或者損壞;堵塞或者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工程設施。

第四十條臨時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臨時用地期滿,應當恢復原狀,歸還土地。

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但應當及時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壹條在城市建成區,集體土地依法歸國家所有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處理,有計劃地依法撤銷村民建制,有計劃地將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戶口,並合理安排就業。

在建成區外,被征地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剩余耕地不足67平方米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將該單位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單位未征用的剩余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仍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征地情況給予補償。

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的條件以及轉為後集體財產和剩余土地的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從下壹年度起不再承擔繳納被征用土地農業稅的義務和定購農產品的任務。

第四十三條下列項目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壹)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申請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必要的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十四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轉讓、出租、作價投資或者入股。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使用土地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辦理處置手續,土地價格應當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競得人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重新審查。改變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用途,在批準前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與農用地轉用壹並辦理使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的鄉鎮企業,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參照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確定。

第五十壹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村內的學車不得使用村外的土地。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不足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超過134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每戶用地不超過167平方米;

(三)山區、丘陵地區每戶用地不超過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適用本款第(壹)、(二)項規定。

第五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農村村民沒有宅基地;

(二)農村戶口,除父母留下壹個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回鄉定居的退休幹部職工、退役士兵和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在沒有宅基地的情況下建房的(符合第(二)項規定的除外);

(四)原有宅基地影響鄉村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無宅基地的。

第五十三條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由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

第五十四條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並按土地使用權人的損失給予補償。

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集體土地,或者未按批準用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原批準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無償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五條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築物依法抵押的,必須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處理抵押物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續。

人民法院依法執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築物的,地上房屋、構築物的競得人應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續。

第五十六條以集體土地作價入股興辦企業,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實施。以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作價興辦企業的鄉鎮企業,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土地監察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土地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應當交代違法行為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監督檢查機構建設。土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耕地保護、耕地非農化、土地征用、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土地登記;

(三)依法進行的其他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停止辦理涉嫌違法的土地審批、登記、發證手續;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發現違法行為可能隱瞞、轉移違法所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可能阻礙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存款。

第六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應當撤銷。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非法轉讓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以違法所得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基本農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不到十元。

第六十四條擅自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國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非法減免的費用。對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非法批準減免國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等相關費用或者非法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國家其他土地收益的,責令限期退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不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塗改、偽造、倒賣土地證書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印制土地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證,並處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直接送達違法當事人。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公告的送達應在案卷中註明理由和過程。

第六十七條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上繳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同級財政。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土地使用權隨該地上建築物轉移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或者使用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1999 65438+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征用、劃撥和出讓土地審批權限的決定》同時廢止。本省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壹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