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享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