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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集體土地最高年限

法律分析:耕地承包期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是對特殊主體的特殊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非農業建設不得使用土地。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除特殊主體意外,其他壹般主體訂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