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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和處理時間

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如下:

(1)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從孩子滿3歲的那個月到上小學前的那個月。學歷教育,從孩子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當月開始,到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為止。

(2)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是指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在中國報名的月份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月份。同等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3)大病醫療。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當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

(4)住房貸款利息。從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當月起至貸款全部還清或借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止,扣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5)住房租金。是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至租賃期結束的月份。合同(協議)提前終止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6)贍養老人。從受撫養人年滿60歲的月份起至贍養義務結束。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學位)教育和繼續教育期間,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繼續保留學籍的期間,以及教學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

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規定之日起,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其本年度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提前抵扣稅款;也可以在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其中壹個地方扣除相同的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1至次年6月30日內到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予以扣除。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在辦理工資薪金扣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中變更工作單位的,其在原單位任職、就業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不得在新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六條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享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1至次年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第七條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未享受或者未充分享受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中的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支付剩余月份工資薪金時,向當年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或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章信息的提交和留存備查

第八條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首次享受時向扣繳義務人填寫並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目,並及時報送扣繳義務人。

變更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向新任命或聘用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專項附加扣除的,應在入職當月向扣繳義務人填寫並報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條納稅人需要扣繳義務人在下壹年度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每年6月5438+2月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並提交給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自次年6月65438+10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申報時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扣除信息表。

第十壹條納稅人將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信息填寫在《扣除信息表》的相應欄目中。申報要素齊全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申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者重新申報。納稅人未補正或重新申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稅人補正或重新申報後辦理。

第十二條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填寫配偶和子女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子女現受教育階段、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本人與配偶扣除比例。

納稅人需要保留資料備查,包括:子女在國外接受教育的,要保留海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海外教育的證據。

第十三條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和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納稅人,應填寫受教育的起止時間、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寫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核準)時間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留存資料備查,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第十四條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填寫房屋權屬信息、房屋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納稅人需要保留資料備查,包括:住房貸款合同、還貸支出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填寫主要工作城市、租賃房屋所在地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出租人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壹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納稅人需要保留資料備查,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第十六條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填寫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每月扣除額、被贍養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數量、與納稅人的關系;如果有* * *共同贍養人,需要填寫分擔方式、* * *共同贍養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數量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保留資料備查,包括:約定或指定共享的書面共享協議等。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填寫患者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與納稅人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相關醫療費用總額、醫療保險目錄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額。

納稅人需要保留資料備查,包括:醫療服務收費、大病患者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療費用清單。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信息報送方式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繳稅終端、電子或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在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納稅人通過遠程納稅終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提交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收到的扣除信息進行扣除。

(2)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版或紙質版扣繳信息表直接向扣繳義務人提交信息的,由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錄入扣繳軟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壹式兩份,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蓋章)後留存備查。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通過遠程納稅終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電子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壹式兩份)。

提交電子抵扣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打印,經納稅人簽字後,壹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提交紙質抵扣信息表的,壹份返還納稅人備查,壹份經納稅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驗收簽字後,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通過遠程稅務終端報送信息。

第五章後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五年內保存《扣除信息表》及相關資料備查。

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交的扣除信息表自扣繳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及時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和金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定期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納稅人不能提供留存參考資料,或者留存參考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證據;不能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材料仍不充分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實專項附加扣除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納入相關征信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壹)提交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

(二)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

(三)超出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

(四)拒絕提供資料備查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其工作或者從業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