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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業務範圍

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壹般包括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服務。

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重要性主要包括:

1.促進農民增收: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可以通過統籌土地、人力、資金、耕畜、農具等資源,合理規劃土地,興修農田水利,推廣農業機械化,改進種植技術,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從而增加農民收入。

2.助力農業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可以集中農民的土地和資源,統壹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采用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生產技術,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此外,合作社或人民公社還會定期舉行技術推廣會、物資交流會、農業展覽會、勞動模範大會等。以便交換所需商品、交流經驗、互相幫助和促進農業發展。

3.提高市場化水平: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通過整合資源、優化配置、統壹管理,可以提高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水平,增強與市場的對接能力,促進農產品的銷售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4.踐行社會主義方向: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通過合理分配收益和統壹管理,實現農民致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特點是:

1,以農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主。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將農民土地由個人所有變更為集體所有,以集體力量生產、分配、經營,年終向集體成員分紅。

2.實行“壹人壹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成員大會,每個成員都有平等的投票權。涉及會員利益的事項,壹般采用“壹人壹票”制進行決策。

3.股票和股息的量化。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將集體資產量化折股,分配給每個成員,使其成為股東。成員按股份分紅,年終按股份分紅兌現收益。

4.生產資料和產品是公開的。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將集體所有制擴大到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公有制,成員個人在合作社中分享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按股分紅,產品按成員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

5、合作制為基礎,股份制為補充。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以合作制為基礎,成員自由加入或自願退出,實行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隨著經濟的發展,壹些合作社在堅持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社會資金,實行股份制,壯大經濟實力。

6.股權關閉。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股份壹般實行封閉封閉,成員的股份不能繼承或對外出售。

7.組織結構是分等級的。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壹般有村、鎮、縣三級組織結構,分級管理,逐級負責。

8、政府引導與自主決策相結合。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既要政府引導,又要尊重農民自主決策。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但不得幹預合作社的自主決策。

9.實行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以成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會員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實施監督。

10,服務會員。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成員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種服務,如技術培訓、信息咨詢、農資供應、市場營銷等。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對於增加農民收入,幫助農業發展,提高市場化水平,實現社會主義方向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

(壹)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