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州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1)基本條件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壹名18周歲以上、在本市五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築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並計算。壹個家庭只能申請租住壹套公共租賃住房。
2、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成員總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有價證券、生產經營單位股權以及其他非住宅財產。本辦法所稱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總建築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戶籍,並在申請之日已落戶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區的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準入標準。
兩人及以上人均年收入34000元(含)以下、單戶家庭年收入51000元(含)以下、家庭財產總額61000元(含)以下的幾類人可以申請公租房:
(1)具有城鎮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並在申請之日落戶滿3年,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②在本市市區工作並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4年,或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家庭成員必須在本市市區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
(3)屬於省、市、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範圍內的本市新備案(聘用)並已轉正的人員,本人及家庭成員必須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不得租住公有住房。
三。人民網/福州/N2/2016/0924/c 354243-29054257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