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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維護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由承租人承擔。租賃期間,承租人實際占有租賃物,並有義務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這是因為承租人需要利用租賃物,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因此,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用於自己使用收益和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為自己的利益使用租賃物,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更不得處分租賃物。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處分租賃物的,屬於無權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不能返還時,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