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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租賃土地使用糾紛

法律分析:與其他合同糾紛壹樣,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土地租賃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按以下程序起訴:

1.原告書寫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時,應當記載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負責人、地址等信息;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

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申請。

三、原、被告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證據,並按照傳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席庭審。庭審時,被告還應提供答辯狀等材料。

4.法院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如果雙方同意仲裁,仲裁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