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書寫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時,應當記載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負責人、地址等信息;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
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和財產保全申請。
三、原、被告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證據,並按照傳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席庭審。庭審時,被告還應提供答辯狀等材料。
4.法院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如果雙方同意仲裁,仲裁程序與上述程序類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