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瑞誠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馮哲忠點評(僅代表個人觀點):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但判斷壹個合同是否顯失公平,是以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是否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同等報酬原則為依據的。具體判斷依據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當事人自身缺乏經驗或不了解市場情況不能成為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
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是不可避免的,明顯的不公平旨在限制壹方獲得法律允許之外的利益,而不是為另壹方承擔正常的風險。
陳先生無證據證明某公司利用其優勢或其經驗不足簽訂合同,故租賃合同應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已實際履行。無論客觀上還是主觀上,涉案租賃合同都不構成顯失公平,因此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解除租賃合同。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