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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房屋租賃退稅

法律主觀性:

1、個人出租非住房: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費用;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的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印花稅:房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千分之壹的貼花。如果稅額小於1元,按1元貼花。房產稅:12%;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乘以城建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適用7%、5%、1%三種稅率),附加費稅率為3%。2.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以下稅費:個人所得稅:個人臨時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4%計算繳納;營業稅:按3%稅率減半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乘以城建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適用7%、5%、1%三種稅率),附加費稅率為3%。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