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北京:禁止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北京:禁止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8月11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分戶居住加強農村宅基地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庭院和私人會所,嚴禁以租賃、盤活利用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買賣宅基地。

全文如下:

壹是堅持規劃管控,落實村民住房。

(壹)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各有關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指導鎮編制村莊規劃,為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設提供依據。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本著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原則,統籌考慮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和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分區)控制目標,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村莊規劃應當規範村民住宅建設布局、建築風格、房屋間距、層數和高度以及地下室面積和高度。

(2)嚴格執行村莊規劃。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建設用地,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後方可建設。宅基地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其他各類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在宅基地上進行建設,應當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遵守村規民約,方便村民生活,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農村風貌。

(三)實行村戶有家的分類。各相關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實施村民居住,並以前三種方式為重點。

1.在城鎮穩定就業並已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納入本區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分戶居住。無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體不得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壹處宅基地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應按有關要求處置地上房屋,退出原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對有條件、村民積極性高的鄉鎮,可以統壹規劃相關區域,鼓勵鄉鎮通過集中建設村民公寓和村民住宅小區,引導村民集中居住,實現戶戶居住。各相關區要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政策。申請集中居住的應是無宅基地或自願退出原宅基地的村民。

3.對已合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導其符合村莊規劃,經鄉鎮政府批準,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實現分戶居住。

4.對以上三種方式無法居住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棄宅基地報廢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申請條件可嚴格審批。

二、依法確定宅基地申請條件,規範審批程序。

(四)明確宅基地用地的相關標準。壹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人口多地少地區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不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不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準由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超面積、超高度建房。按照統壹規劃批準建設住宅或集中居住的,要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按照有關規定退出原宅基地。

(五)明確申請宅基地的資格和條件。宅基地申請人應當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原住宅未出售、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壹是家庭有兩個及以上子女,除壹個子女隨父母居住外,其他子女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且無分房,現有宅基地不能按區規定的用地標準按戶擴建的;二是由於地質災害、搬遷、新村建設等原因。,宅基地的使用是按照統壹規劃批準的;三是經村委會同意,確因交通不便、飲水困難等原因申請村內搬遷的;四是國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不進行住房安置的;五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六)依法規範實施宅基地審批程序。申請宅基地的村民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審議並公示無異議後,報當地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及相關規定,經審查合格後進行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審批結果。鄉政府下達宅基地批復後,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田間地頭的釘樁和放樁。

三、嚴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審批手續,加強建設管理。

(七)加強建築設計控制。合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請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房屋(以下簡稱村民住宅,包括房屋和附屬房屋),應當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對房屋間距、層高、地下室面積和高度等的標準,;村莊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上述相關標準尚未規範的,由鄉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報區政府批準後確定。村民建房地下室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5%,房屋檐口高度(從房屋地下室平面計算)原則上不超過7.2米。房屋向四周垂直下落(包括滴水)的投影和臺階應控制在自有宅基地範圍內。加強村民建築風格控制,村內建築風格要相互協調,鼓勵和引導村民選擇有關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標準圖集進行建設,或委托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國家註冊專業人員進行設計。

(八)嚴格履行建房審批手續。村民建房時應征求相鄰土地使用權人的意見,並攜帶選定的符合基本質量標準、有基本結構設計的總標準圖及相應的平面圖或施工圖,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審議並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當地鄉鎮政府(鄰居不同意的,村委會形成是否同意建房的決議)。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出具建房批準書。

(九)加強建設管理和服務。村民建房應嚴格按照建房批準文件進行,可以自行建設。也可選擇施工單位、國家註冊專業人員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或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培訓合格的施工工匠承擔施工並簽訂施工協議。施工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的相關要求,方便消防用水和消防車輛通行,並形成施工記錄。村民對建築質量和安全負全責,承擔施工主體責任;村民住宅的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分別對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鄉鎮政府、村委會要加強建設全過程監管和服務,督促落實抗震設防、綠色發展等措施。

(十)依法加強建設後續管理。房屋竣工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對房屋的位置、面積、層數、高度以及抗震設防、綠色開發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建築驗收情況編制門樓牌,並為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北京市門樓牌號碼證書》。經依法批準建設並符合建設條件的村民住宅,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權屬登記。鄉鎮政府對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照片、錄像等材料要及時歸檔,實行“壹戶壹檔”管理,建立臺賬。

四、穩妥審慎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積極探索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

(十壹)處理好因歷史原因過多占用宅基地的問題。對於1982之前劃定的宅基地或因轉讓、房屋繼承、贈與等原因占用超出現行規定面積標準的。,占用面積達到現行規定標準且室內房間具備分戶條件的,允許分戶後優先使用,但應嚴格履行宅基地審批手續;超占面積達不到現行標準或室內不具備入戶條件的,繼續使用,並根據村莊規劃或待房屋轉讓、繼承、贈與時逐步調整。歷史遺留問題,如村民非法占用農用地建房等,要依法逐步整改。

(十二)積極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和轉移機制。各相關區可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因繼承、贈與或購房形成“壹戶多房”的村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鼓勵和引導村民在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將宅基地流轉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各區要探索通過制定示範合同來規範和引導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戶籍政策,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嚴禁城鎮居民向農村遷移,嚴格管理農村之間的戶籍遷移。

五、加強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使用的管理。

(十三)依法規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保證所有農戶都有家、保證本村村民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發展鄉村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等。已投入積極使用的閑置房屋,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閑置,且預計閑置2年以上的房屋。原則上以現有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出具的住宅建設手續作為權利證明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據,村委會可以出具證明。在保證村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兼顧集體和個人利益,規範和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租賃等方式充分利用。出租用於居住或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履行租賃登記手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嚴禁出租不合格房屋,嚴禁非法出租。

(十四)充分發揮村集體組織的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村集體通過個體經營、合作經營或者統壹組織對外租賃經營;經村集體成員同意開展經營的,村集體應當加強管理。村集體可以通過統壹組織、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獲得合理的經營收入和管理費用,並嚴格納入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尊重農民意願、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復墾土地優先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村莊建設和產業發展需求。閑置宅基地積極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當惠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村民搬遷節約的宅基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村集體發展產業。

(十五)嚴防各類違法建設。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要嚴格按照村莊規劃和村莊建築風格控制要求進行。地質災害易發區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村莊,以及已列入搬遷計劃、計劃拆除騰空、已納入城市開發邊界的村莊,不得進行盤活利用。享受舊村選址搬遷政策的,要嚴格執行調整後的規劃,已調整為非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復墾綠化;仍規劃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前,不得盤活利用。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廳堂,嚴禁以租賃、盤活利用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買賣宅基地。

(十六)加強安全監管。積極利用的閑置房屋應當符合本市抗震設防和綠色發展的要求。在進行商業活動的過程中,要註意防火。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必須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整改。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安全監管,杜絕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隱患。

第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七)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指導。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黨員、公職人員和村幹部的監督管理,帶動群眾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宅基地和房屋建設管理的規定。嚴禁黨員、公職人員和村幹部非法占地或超占、超占宅基地建房。對違法違規建房的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紀查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市級指導、區級領導、鄉鎮負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體制和機制,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加快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狀況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和房屋建設基礎數據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和房屋建設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

(十九)明確市級部門職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指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轉,盤活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的使用,責令村民退還建房違法占用的土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負責指導村莊規劃編制和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審批、房產物業壹體化登記發證、標準建築圖集編制發放和違法建築認定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宅基地上住房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宅基地和房屋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強化區級領導責任。相關區政府對本轄區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負總責,履行統壹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各鎮編制村莊規劃,負責村莊規劃的審批、宅基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申報、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組織和統籌、村民建房的指導和技術服務;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制度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充實力量,落實資金,改善條件,確保工作有人負責。

(二十壹)壓實鄉鎮屬地責任。鄉鎮政府主要負責轄區內宅基地和房屋建設管理,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盤活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管理,審批宅基地和建房,監督、指導和服務建房,制止和查處違法建房。探索建立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統壹管理機制,建立聯審聯辦制度。開展宅基地和房屋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違法行為。對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並處以租金收入兩倍的罰款。

(二十二)發揮村莊的主體作用。村委會要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的程序,強化村規民約的監督約束功能,具體負責宅基地用地的申請核實、建設管理、調整用途、超占面積處置、退出處置、糾紛調解勸阻和宅基地違法用地舉報等工作。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的盤活利用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工作。村外個人或單位使用集體宅基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相關費用。

相關區政府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