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能夠表達內容的形式。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並且數據電文可以在任何時候檢索並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