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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相關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相關經營)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貨物運輸經營包括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特種貨物運輸經營、大型貨物運輸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

前款所稱特種運輸,是指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貨物。

貨運相關業務包括貨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理貨、搬運裝卸、貨運站(場)經營。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貨物運輸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發展集裝箱運輸和甩掛運輸。鼓勵使用封閉式廂式、多軸重型、罐式專用車及其節能環保型車輛運輸貨物。鼓勵供應商通過投標選擇承運商。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從事貨運經營的(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類型相適應的安全、設備、設施和從業人員等準入條件,並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

從事普通貨運、特種貨物運輸業務、大型貨物運輸業務(包括設立子公司),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包括設立子公司),向所在地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七條從事貨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理貨、搬運裝卸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

(四)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文本。第八條普通貨運、特種貨物運輸、大型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辦公場所和房屋使用的合法證明;

(五)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註冊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分公司申請經營許可時應當提供的材料。第三章經營管理第九條從事貨運經營及貨運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節能環保、安全快捷。

禁止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行招攬貨物運輸和貨運相關業務。第十條貨運經營者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並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貨運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第十壹條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貨運經營者應當隨車托運。第十二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第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第十四條貨運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道路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