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人可以再次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