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其主要合同義務是:
(1)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物,並按約定用途妥善使用;(3)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歸還租賃物。其主要權利是根據合同占有和使用租賃物。
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有義務及時返還租賃物。逾期不歸還租賃物的,除支付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進行增加或改造的,在返還租賃物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補償承租人因增加或者改造所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