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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木馬案紀實

1999年6月,壹篇反映時任遼寧沈陽市委常委馬向東經濟問題的舉報,引起了中紀委的高度重視。

中央紀委會同遼寧省紀委和檢察機關,迅速查清了貪汙、挪用公款、多次出國賭博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同時牽出了他的“哥們兒”——時任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寧賢傑和時任市財政局局長李的腐敗問題。

隨著調查的深入,馬向東的犯罪事實壹壹浮出水面。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期間,馬向東利用擔任沈陽市商業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商業辦主任、市長助理、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

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單獨受賄人民幣3465438元+0萬元、美元23萬元、港幣65438元+065438元+0萬元及價值人民幣654380元+0萬元的內部職工股份,夥同寧賢傑等人受賄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萬元及其他財物;

與寧賢傑和李壹起貪汙654.38美元+20萬美元,每人分得4萬美元。他還挪用公款39.8萬余元,指使寧賢傑、李等人私自在港成立公司歸個人使用。

司法機關在其家中查獲的價值1068.6萬元的巨額財產,馬向東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馬向東被依法逮捕。同時被捕的還有寧賢傑和李。

對等人問題的深入調查,揭露了時任沈陽市委副書記、市長穆的腐敗嘴臉.

原遼寧省建設廳廳長、省長助理、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穆利用職權,在項目審批、稅費減免、貸款協調、幹部提拔調動等方面搞權錢交易,受賄價值人民幣6665438元+0.4萬元,價值人民幣269.5萬元。

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實和證據後,檢察機關於2006年6月5438+0日決定對穆采取強制措施。此前,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給予穆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他的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人大代表、沈陽市人大代表職務被依法罷免。

判斷:

2001 65438+2月19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沈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產管理局原局長郭執行死刑。

原沈陽市市長穆、原副市長等16人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遼寧、江蘇兩省七家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分別對10作出壹審判決:

郭和分別被判處死刑;穆、寧賢傑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遲若雁、賈永祥、、劉石、李、趙世春、、焦玫瑰、田英傑、泰明和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壹審宣判後,穆、、賈永祥、趙世春、、李、等7人不服判決,未提出上訴;、郭、寧賢傑、田英傑、焦玫瑰、遲若燕、劉石、泰明、不服壹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核準了穆、的壹審判決;同時,經審理,依法駁回郭、焦玫瑰、田英傑的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郭的死刑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馬向東、寧賢傑、池若巖、劉實、馬晟、泰明的上訴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了馬向東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馬向東利用擔任沈陽市原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76萬余元;夥同他人貪汙公款654.38+0.2萬元(折合人民幣99萬余元),貪汙公款39萬余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

另有654.38+00.68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馬向東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有索賄行為,依法應予嚴懲。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5萬元。

利用在股份制企業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67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65438+萬元用於個人經營活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懲處。

江蘇省、遼寧省人民法院對、郭作出的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核準、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