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解釋,出租人拒絕解除租賃合同的,考慮到承租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債務性質不適合強制履行,租賃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的,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解除租賃合同,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如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時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或判決生效的日期。 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作為守約方,出租方也有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損失金額由法院根據合同剩余租賃期限、租賃房屋是否容易再次出租、出租人與其他因素的差異、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壹般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是三到六個月。
出租人因自身原因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不符合《合同法》(現《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承租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