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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高拱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2年5月29日制定,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02年8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相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暫停拆遷範圍內的營業執照,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分析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在報紙上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公告,並及時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在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人拆遷。委托拆遷的,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拆遷證。

第十壹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壹的文本格式。

拆除直管公房標準租金租賃和單位自有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房屋為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件或者相關證明材料。托管人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被拆遷房屋歸* * *所有的,* * *人應當* * *與拆遷代理人書面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指定的代表應當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或者出具書面聲明,並與拆遷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應該先進行仲裁。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和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審計。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管,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私有房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參照剩余期限,在使用期限內按照殘值予以補償;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根據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壹)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高度、樓層等調整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基準價、劃撥土地折扣,以及房屋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設施配套條件等區位調整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被拆遷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增加10%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僅指房屋的重置成本,由市、縣級市價格和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並每年公布。

搬遷位置及其區位基準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蘇州市區內的拆遷地點,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並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的區位和用途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搬遷位置和位置基準價,由各自區管委會或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批準的區位基準價和補償計算方法,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每年公布。

(二)縣級市的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並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土地折價是指應當從區位補償中扣除的劃撥土地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的折扣適用於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工業、倉儲和辦公樓。劃撥土地的折現率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折扣金額屬於政府土地收入。

第二十二條私有房屋和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和建築面積為準,政府直屬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為準。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確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和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住宅房屋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1)私有房屋自營:經營地點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內,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並有房主、業主或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2)出租自有和單位自有房屋用於經營:經營地點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內,有與房屋租賃合同名稱壹致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3)直管公房原承租人開業:具有與原承租人或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壹致的原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品住宅改建為商品住宅用於自辦或出租經營的,參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確定。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委托市、縣級市房地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評估的技術規範和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用於非生產經營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於公益建設。

第二十八條拆遷達到標準租金的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並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方式補償:

(1)住宅房屋:貨幣補償(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20%給被拆遷人,80%給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投資人;

(2)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30%給被拆遷人,70%給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投資人。

第二十九條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補償方式,又無力購買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拆遷人將提供不低於原住房面積標準租金的房屋。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後的房屋貨幣補償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有房屋的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無力購買房屋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拆遷人應當安排不低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按標準租金出租。

第三十條辦理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交付時,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所需的相關文件。

拆遷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住宅房屋拆遷按照下列辦法執行:

(壹)自住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計算;

(二)私房租賃戶憑租賃憑證和戶口簿;

(三)租住市直管公房的,出具公房租賃證明;

(四)出租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房屋租賃證或出租單位證明。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辦法執行:

(壹)個人自用的非住宅房屋,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

(二)出租非住宅房屋的,憑房屋租賃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搬遷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被拆遷人應當壹次性支付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搬遷費等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縣級市價格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級市價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的適用時間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壹,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擡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公告資質(格)證書無效,被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證,並可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除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決定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1998 165438+10月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