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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區流動人口不申報登記有哪些處罰?

處罰條款:

對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人員、不落實治安責任、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信息的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辦理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登記、申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租賃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出租人、租賃房屋流動人口或者用人單位、從業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漏報、瞞報、弄虛作假,未按上述規定對高新區和文怡景區實施疫情防控,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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