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誰盜用和冒用別人的名字更嚴重?

誰盜用和冒用別人的名字更嚴重?

侵占罪應該是據為己有,冒用包括侵占罪。

法制晚報:今年7月16日,蒙古族歌手騰格裏歌手起訴沈陽某音樂藝術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姓名、照片,侵犯其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騰格裏辛格終審勝訴,獲賠經濟損失2萬元。就在昨天,記者驚聞騰格裏歌手再次被北京某民辦大學盜用招生。學校新聞部長:騰格爾辛格將參加學生的陳述。記者隨即采訪了該校新聞部負責人劉女士。“我們學校的藝術大使是騰格裏·辛格,還有很多其他的知名藝術家。”當記者對藝術大使的角色提出質疑時,劉女士聲稱藝術大使只是壹個榮譽稱號,不屬於學校的任何職位,但她會參與學校學生的報告表演,甚至是學生的評委。騰格爾歌手:我從來沒有做過這個學校的藝術大使。當有記者向騰格爾辛格詢問此事時,騰格爾辛格的反應是,“我從來沒有做過任何學校的藝術大使,從來沒有。別人用我的名字做很多事,但和學校扯上關系還是第壹次。”那麽面對這樣的侵權行為,騰格裏歌手會怎麽做呢?如果情況屬實,我壹定會找律師維護自己的權益。代理人:騰格爾辛格只擔任過國家環保總局綠色形象大使。隨後,記者采訪了騰格爾歌手的經紀人、北京天堂文化公司經理盛。他直言,如果此事屬實,今天會委托法律顧問處理此事。據盛經理說,騰格爾辛格確實參加了學校的壹個聚會,但他與擔任藝術大使沒有任何關系。騰格爾辛格只是在今年三四月份擔任了國家環保總局的綠色大使,並沒有類似的合作。“如果他們聲稱騰格爾辛格是學校的藝術大使,也是用來吸引學生的,事情就不妙了。我們會派法律顧問處理此事,甚至上訴。”盛經理說。律師:騰格裏辛格有權要求賠償。“如果此事屬實,學校將非法侵犯騰格爾歌手的姓名權及其他衍生權利。因為學校和騰格裏歌手之間沒有關於擔任學校藝術大使的合作協議和合同,明顯是違法的。”北京市金格律師事務所金夢律師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如果學校用騰格爾歌手做所謂的藝術大使來吸引學生,這是壹種營利行為,騰格爾歌手能得到壹些補償嗎?“騰格裏辛格可以要求民事賠償,並根據對方的額外收入主張賠償金額。”孟律師說。

盜用他人名義違法:2004-1-18原告金,男,1968出生,漢族,個體經營,住江蘇省響水縣鄉村。

被告張,男,1951出生,漢族,文化站站長,住江蘇省響水縣鄉文化站。

[案例]

從1989起,原告金某在被告張工作的文化站門面房租賃了壹間照相館,該照相館離被告的家庭商店很近,彼此關系很好。4月底,1997,張因家裏店鋪資金不足,向信用社申請貸款。因為張某還欠信用社壹筆貸款,信用社表示不會再貸款了。被告張認為金某從未向信用社借款,遂找在文化站對面的刻制店刻制了金某的個人印章,並於1997年5月2日以金某的名義申請借款1,000元。金姆向黃薇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款,因為他打算買房子。得知張某以其名義從信用社貸款未歸還,信用社不予放款,原告金某與被告張某發生糾紛。張遞上壹枚金的私印,當面銷毀。同時在金某的要求下,寫下了“本章任何問題由我負責”的保證書,按期歸還了金某名下的借款。後張某以文化站站長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金某退出租住的房屋,金某以詐騙為由向公安部門報案。因公安部門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及精神損失10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試用]

響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擅自以金某名義辦理借款的行為是錯誤的。雖然刻制的私章已經銷毀,但如果再次發生,被告仍要對其他後果負責。因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其精神損失、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法維持。所以,向敏初之諾的判決。144是7月1998做的;(壹)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被告向原告口頭賠禮道歉;(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650元,由原告負擔450元,被告負擔200元。宣判後,響水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本案處理不當,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認為,被告張未經原告同意刻制個人金印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6月9日1998、165438作出湘民再字第8號判決:(1)撤銷湘民初字第144號判決;(2)被告張向原告金某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交付。650元,原告負擔200元,被告負擔450元。宣判後,被告人張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刻字是金某同意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證明,不予采納。3月31,65438,999,中院作出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張負擔。

[分析]

論訴訟標的。本案訴訟標的具有壹定的特殊性。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姓名刻制印章,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姓名權是人身權的壹種,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受民法保護。這種侵權行為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因違法行為情節較輕,被告僅辦理了壹筆私章借款,未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並按期歸還了借款。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所以他沒有犯罪。其性質是民事違法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經濟和精神損失的問題。壹審原判認為,被告私自刻制原告印章,未造成原告直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失也無法律依據。所以判決駁回了原告除道歉以外的其他訴訟請求,應該說是不正確的。再審合議庭認為,被告私自刻制原告印章,對原告的經濟和精神造成了壹定的損失。為此事打官司,影響了正常業務,減少了經濟收入。因精神損失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僅判賠償經濟損失300元。事實上,本案被告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精神、心理和名譽損害,應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他因侵犯公民肖像權被判承擔精神損失的案例不在少數,還應賠償其侵犯姓名權的精神損失,這也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可以教育公民依法進行民事活動,本案訴訟的社會效果會更好。

論訴訟費的負擔。訴訟費的負擔應體現過錯責任原則。壹審原判判決被告承擔少量訴訟費,原告承擔大部分訴訟費,沒有體現過錯責任原則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因此,改變再審、二審的訴訟費負擔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