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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使用性質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車輛租賃是指租賃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不提供駕駛服務,將租賃車輛(包括貨車和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是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出租人擁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換取使用權的壹種交易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