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氣瓶安全管理,有效預防氣瓶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2014 1起,所有報廢和過期的液化石油氣瓶不得繼續使用。現將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第壹,購買和使用新的氣瓶
1,新氣瓶由氣瓶充裝單位購買,產權歸充裝單位。
2.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購氣瓶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鋼瓶租賃
1.用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由鋼瓶充裝單位提供,每個液化石油氣鋼瓶租賃保證金為150元。用戶停止使用氣瓶時,可隨時將氣瓶交回氣瓶充裝單位,並取回租賃押金。
2.用戶租用氣瓶,每月以2元向氣瓶充裝單位繳納租金。
3.每4年壹次的檢驗費由氣瓶充裝單位支付。
第二,使用用戶自備氣瓶
1.使用中的用戶自有氣瓶,用戶應向氣瓶充裝單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充裝單位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手續後,氣瓶方可使用。
2.報廢氣瓶由氣瓶充裝單位按每只30元在指定地點收購。
氣瓶檢驗
1,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檢驗周期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氣瓶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逾期檢驗或報廢的氣瓶。
3.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將回收的報廢氣瓶交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破壞性處理,嚴禁未經處理出售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報廢氣瓶的定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為報廢鋼瓶,不得繼續使用:
1.對於制造壽命超過15年(使用壽命超過設計使用壽命)的氣瓶;
2.無制造標記或制造鋼印標記不清的氣瓶;
3.護罩用螺釘連接在瓶體的鋼瓶上;
4.肉眼可見裂紋、鼓包、皺紋、夾層、體積變形等缺陷的氣瓶;
5.有可能損壞金屬的弧痕、焊接痕跡或明顯的火焰燃燒痕跡的氣缸;
6、護罩脫落或其焊接接頭斷裂,瓶體對接處開裂;
7、由於底座脫落、變形、腐蝕、破裂、磨損等缺陷。
直立的鋼圓筒;
8.瓶體上腐蝕部分的剩余壁厚小於設計壁厚的氣瓶;
9.在瓶體碰傷、劃傷和凹坑處剩余壁厚小於設計壁厚的氣瓶;
10,其他不符合GB8334-2011要求的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