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鄞州區無房戶月補貼標準

鄞州區無房戶月補貼標準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改革部、財政自然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建保[219]55號)、《關於做好戶籍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永建發[216]183號), 《關於鄞州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申請及評定辦法(暫行)的通知》(鄞州辦發[217]196號)和《關於鄞州區擴大公共* *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發放公共* *租賃住房家庭租賃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鄞州辦發[219

壹、租房補貼保障對象

租賃補貼保障對象是指在鄞州區穩定就業且符合《關於鄞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和輪候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鄞州政辦發〔219〕99號)要求的外來務工人員。具體情況如下:

(壹)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二)參加鄞州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評定,取得量化積分滿22年,並達到規定分值;

(三)與註冊在鄞州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含在鄞州區自謀職業);

(4)申請時,在市區(市區指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下同),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享受寧波市人才居住和人才產業開放相關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無住房(含自有非住宅住房且已簽訂買賣合同並登記拍賣、自有住房轉讓或被征收、拆遷5年內的,應包括在內)。

二。申請租賃補貼需提供的材料

(壹)《寧波市鄞州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2)浙江省居住證;

(3)《寧波市鄞州區流動人口數量積分確認表》;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

(五)與在鄞州區註冊的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鄞州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營業執照)、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以上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核驗;不能提供原件的,原件存放單位應當對復印件進行認證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