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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可以在租約到期前賣掉房子嗎?需要註意什麽?

房主可以在租約到期前賣掉房子嗎?需要註意什麽?1.房主可以在租約到期前賣掉房子嗎?需要註意什麽?

房主不能在租期之前賣掉房子。此時賣房的方式屬於違約的情形,可以進行索賠。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合同解除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遵循壹般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主要包括房屋的地址、房間數量、使用面積、房屋的家具家電、層次布局、裝修設施、月租金金額、支付租金的日期和方式、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賃方式等。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房屋租賃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所簽訂的協議。法律規定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包括: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規定維修房屋,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當負責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售或轉租房屋時,未依法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購買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房東在租賃期滿前出售房屋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需要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出租人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還應當向承租人支付賠償金。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1.房屋租賃合同是轉讓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是它與銷售合同的區別。後者是以轉移物的所有權為目的。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只是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的房屋,而不能處分。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收回。

2.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在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的,房屋的交付不是合同的必備要件,所以是允諾合同而不是實踐合同。雙方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個雙邊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是為了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是為了房屋的使用權,所以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房屋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與暫時轉讓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且容易因房屋的返還而引發糾紛。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系,不同於物權。如果租期太長,也不利於租賃房屋的改善。所以《民法典》第705條(2021 1 1起實施)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還是有很多人住在出租屋裏,利用出租屋工作或者學習是非常方便的。當然,在租賃問題上需要簽訂租賃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不能在租賃期限到期前隨意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