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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如下:

1.政府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通過制度和政策的協調,維護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為其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2.企業應該尋找新的融資渠道。企業不要局限於銀行貸款和民間貸款,可以嘗試更多的方法。比如積極尋求私募股權基金、融資租賃等方式的融資。由於融資租賃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業無需將資金壹次性投入固定資產,就可以獲得更多的營運資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是壹種值得嘗試的融資方式。

3.完善銀行貸款體系。中國的商業銀行應該改變自己的壹些觀念,不要把重點放在大客戶上,而應該更多地關註中小企業。但這需要國家設立壹些相應的法律規範來引導銀行做出這些改變。商業銀行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為中小企業設計更多的信貸產品,並設置浮動利率,降低中小企業的財務成本;

4.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合理使用自有資金,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在正確分析融資成本和風險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更新財務管理理念,完善會計控制制度,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5.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應以政府擔保為主,其他擔保形式並存。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通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組建多種形式的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自身也要完善企業管理機制,科學管理企業,增強競爭力和公信力。只有形象好、信譽好的企業,才能獲得信用擔保機構的認可,才能很好地解決融資問題。

有幾種融資方式。

融資方式如下:

1,股權融資;

2.債務融資;

3.銀行貸款;

4.融資租賃;

5.股票融資;

6.債券融資;

7.海外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按所占資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被分立的借款人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借款人未清償貸款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所有企業按照分立時或者協議約定的資金或者資產占有比例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償還責任。對於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要求其子公司按獲得的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