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有獨立的房產證或土地證(這個是必須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別人的無效);
3.不是本人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遷出地關系證明(壹般由村委會出具);
4.涉及拆遷的,需提供拆遷安置證明;
5.片警調查意見(部分地方有導演簽名)。
如果是農村戶籍,壹個家庭只有1個子女,婚後子女沒有獨立房產的,不允許單獨開戶。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即使婚後子女沒有獨立住房,也可以把1以上的已婚子女的戶口分開。
如果是城市戶口,不管壹個家庭有幾個孩子,只要沒有獨立的房產,就不允許單獨開戶。
二、入戶條件:
1,申請人本人必須成年並結婚;
2.申請人必須有自己獨立的合法固定住所。
申請人已婚但無房但與父母同住的,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登記為戶口。
3.開戶需要什麽手續?
1,家用應用;
2、婚姻關系變更及其他相關戶籍原因證明;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分析後的私產證、公房分割後的租賃證;
4.戶主和被分戶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