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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征收集體土地實施辦法

法律主觀性: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2002年7月5日《蕭山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總則第壹條第二條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拆遷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但補償安置標準應按《杭州市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蕭山區國土資源局主管本轄區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管理工作;蕭山區統壹征用拆遷辦公室負責拆遷實施的協調工作。被拆遷房屋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村委會以及區發展規劃局、區建設局、區國土局、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工商局、區城管辦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拆遷管理工作。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征地和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房屋拆遷管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征地拆遷範圍後,區國土局應立即下達《凍結征地拆遷通知書》,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凍結期間不得新建、翻建、翻建或改變用途;戶籍,戶口;不利於拆遷工作的買賣、交換、產析、贈與、租賃、抵押等活動。同時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用地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壹)通知房管部門暫停房屋的出售、交換、改建、產析、贈與、分戶、出租、抵押;)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和臨時營業執照。凍結期滿,拆遷人未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出具解凍通知書,解除征地拆遷凍結。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至正式安置之日出生的人口應視為安置人口,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再計入安置人口。需要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拆遷前取得《集體土地拆遷許可證》。申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區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紅線圖;(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壹經發放,區國土局應公布拆遷情況、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拆遷人需要變更拆遷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延期拆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拆遷項目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第九條國土資源部門不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對被拆遷人的戶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等事項進行登記。第十壹條拆遷人住宅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規範和工程質量標準,並有相應的供水、供電、排汙等配套設施。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按照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地和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超過房屋拆遷公告或者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搬遷,或者區國土資源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拆遷有產權、使用權爭議或者其他產權不清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法解決爭議或者無法明確產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批準後,方可拆遷。拆遷前,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勘測記錄,並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手續。拆遷用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和臨時使用的房屋,應當無條件無償拆除,並不得作為安置的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根據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得作為安置的依據。(擴展第十七條第三章第十八條搬遷安置是指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並提供搬遷用地,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用地手續,將重建的房屋安置在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基準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價等成本系數後確定。費用系數另行制定。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方式和地點,實施搬遷或者搬遷。拆遷私有住宅實行搬遷安置,安置用房應符合當地新農村建設的統壹規劃,用地面積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第二十條購買用於安置的商品房,安置建築面積按照下列安置標準確定: (壹)三口之家,原面積不足69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69平方米;原面積69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120平方米。)四戶以上,原人均建築面積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面積超過四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四十平方米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由被拆遷人解決拆遷安置用房。貨幣化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壹條安置面積超出原面積,在安置標準範圍內的,按安置房屋的成本結算差價;高於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屬於農村多層公寓的,按農村多層公寓政策結算。因自然不可分割性導致安置總面積增加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安置人口根據被拆遷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安置人口: (壹) (二)家庭成員在本地區無常住戶口,但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可以納入安置人口: (壹)原戶口在拆遷地區,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三)戶籍所在地無贍養人且在拆遷區域內實際居住兩年以上的雙方父母;(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原私房改建為非住宅的,仍按住宅對待。拆除原出租作居住用的私有房屋)供他人作非居住用的,仍按居住用房處理。拆除出租房屋),被拆除的租(用)房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租(借)雙方自行協議處理。租(借)雙方在區國土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拆遷;辦理拆遷補償或拆遷產權調換公證,並及時通知租(借)雙方。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不能壹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並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由拆遷人發給臨時過渡費自行過渡。拆遷後新建房屋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兩年;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零六個月。搬家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執行。被拆遷房屋內部裝修補償標準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標準執行。非住宅建築和其他拆遷非住宅建築應當搬遷安置。被拆遷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標準進行評估和補償。拆遷人給予落實搬遷地點後,拆遷人自行辦理安置用地審批手續;同時,居民不再承擔停業期間的搬遷費用和補貼,也不提供過渡性住房。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轉產安置的,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成新,辦理征地建房手續的完備性結算差價。安置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安置面積小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價成本系數結算。牲畜棚、室外廁所、門道等。依附於私有住宅建築的將不計算原住宅建築面積,並對居民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法律責任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拆遷房屋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遷或者吊銷拆遷許可證, 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拆遷人賠償。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縮小補償安置範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杭州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征收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提高補償安置標準、擴大補償安置範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杭州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征收管理條例》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拆遷人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無正當理由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杭州市集體所有土地拆遷管理條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居民造成損失的,居民應當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者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區國土資源局依據《杭州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區人民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並可依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和使用條件上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超額補償的。區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拆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遷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村鎮非農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軍隊建設非軍事設施需要征地拆遷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已有明確政策的房屋拆遷仍按原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