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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需要了解哪些法律常識?

有很多!

1.房屋租賃合同壹定要書面形式嗎?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也可以是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出租人的義務是什麽?

(1)交付租賃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按約定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保持租賃場地的義務:出租人應保持租賃場地符合約定的用途。

(3)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壹房多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已合法占有出租房屋;

(二)已辦理註冊手續;

(3)合同成立較早。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什麽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在租賃期間,私有房屋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發生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

6.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的批復》規定,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房屋修繕、出租、騰空等壹切糾紛,壹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便民利民”原則,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