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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促進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通過選聘物業服務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護,對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黨建主導、政府主導、業主自治、部門協調、屬地管理、協商建設的原則,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第四條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權責壹致、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物業服務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

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依法保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第五條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智能建築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向智能化、綠色化方向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本市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部署、推進和協調物業管理各項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相關政策;

(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全市物業管理培訓體系;

(五)建立統壹的物業管理監督和服務信息平臺;

(六)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監督物業服務收費形成機制;

(七)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自律規範。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二)負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三)落實物業管理區域的核定、確認、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等事項。第八條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應急、審計、市場監管、人防、城管、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屬地管理職責:

(壹)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改選,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作,培訓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指導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四)參與物業檢查,指導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實施日常檢查,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定義務;

(六)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和投訴、舉報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物業管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七)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員開展相應級別的響應工作,並給予物質和資金支持;

(八)對不具備實施專業物業管理條件的住宅物業,組織實施社區居民委員會托管、社會組織托管或者居民自我管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編制服務規範並組織業務培訓,調解行業內物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糾紛,維護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十壹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管理物業;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十)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