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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光互補電站能占用耕地嗎?

關於支持新興產業和業態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2015]5號。

光伏、風電等項目利用戈壁、沙漠、草原等未利用土地。對於不占用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土地部分,可按原類別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並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標註。土地允許通過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並將土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項目的永久性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2.關於印發執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2006]307號。

光伏發電為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壹)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1畝以上但不超過2畝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每平方米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新疆

關於規範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的通知,[2015]兵國帝子發69號

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未利用土地在國外建設光伏、風力發電的永久建設用地,免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國外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建設光伏、風力發電永久性設施的,可免征土地出讓金;對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未利用的國有土地,土地出讓金按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鼓勵光伏、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有償使用。

光伏、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可以采取租賃、入股、合資等方式使用。在尊重土地所有者意願並承諾保持土地原狀的前提下。

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發電項目,也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65 438+05]108號

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矽電池組件)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由電池組件區、生產區、生活區和電場外永久道路用地四部分組成。其中,電池模塊占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面積、總場地用地面積的控制指標必須滿足下表(按10MWp計算):

工程永久道路的寬度不得大於6米。項目批準後,半年內必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後,必須在1年內開工建設,否則按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

風力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在自治區和市、縣(區)規劃的工業園區和產業儲備開發區內,不得安排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禁止轉讓耕地用於新能源產業建設,嚴格限制企業通過轉讓、租賃、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棚、大棚、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

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如果光伏電站占用農業用地,應優化電池組件的布局,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應小於1.5m..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簽訂租賃或土地承包協議,承包期為25年。